北京青年報 作者 史洪舉
8月2日,江西省上栗縣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周某駕車回家偶遇同村林某,邀其乘坐車輛,順路帶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帶。行駛途中周某駕駛車輛避讓不及,導致車輛撞向山體,造成林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任。林某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后林某起訴周某及某保險公司索賠94萬余元。上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駕駛的小轎車系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林某,發生交通事故是一般過失行為,故本案應認定為好意同乘,可減輕周某責任。對于保險不能賠償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對林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59萬余元。
在很多人看來,被判賠償的駕駛員完全是“好心辦壞事”。其實這種觀點是讓感情判斷、主觀看法占據了規則的上風,未必妥當。判決善意載乘他人的駕駛人員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情合理合法。
好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搭便車,是指搭乘人經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的邀請或允許后無償搭乘該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本質上屬于情誼行為,應該受到肯定和褒揚。但這并不代表在任何場景下駕駛人均無需為相應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眾所周知,駕駛機動車輛本就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這也是人們要想駕駛車輛必須先取得駕照,取得駕照需要接受培訓并考試,且機動車輛必須購置交強險,并定期進行檢驗的主要原因。因而,無論是否屬于營運車輛,駕駛人都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不能粗心大意,馬馬虎虎,致乘客及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于不顧。
對此,《民法典》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由此,只有當駕駛人在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減輕其賠償責任。如果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的話,既不會減輕其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具體到此案件中,雖然報道中未提及駕駛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但其駕駛車輛避讓不及,導致車輛撞向山體,并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這一關鍵點來看,該車輛并非與其他機動車發生碰撞,也非被其他機動車所撞,而是發生單方事故撞向山體。那么,恐怕任何一名具有正常生活經驗和駕駛經驗的人,都不敢武斷地說駕駛人沒有過錯。
因而,法院判決駕駛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合乎情理。雖然一些人會認為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太過嚴苛,但換位思考一下,傷者只是無償搭乘車輛,其沒有任何過錯可言,卻因為駕駛人的操作不當而受傷,其悲痛何以撫慰,其損失誰來彌補?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和規則社會,道德評判應建立在規則前提下,且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就合乎情理與道德。好意同乘是做好事無疑,但無償不代表無責,做好事不代表可以馬虎粗心,置乘客安全于不顧。好心的同時必須細心,對自身及乘客負責,在安全問題上不能出現閃失和差錯。且駕駛人還應具備一定的風險防范意識,購置足額保險。如果只有好心而沒有細心,就會“好心辦壞事”,給他人及自己帶來風險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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